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司法局
现将广省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省司法厅
2016年11月21日
广省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行为,提高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成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法律援助服窗口,是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面向社会,接待访接听电,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援助服的场所。
本规范所称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在法律援助服窗口提供法律援助服的人员。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坚持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与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的宗旨,尽心尽责,不得敷衍推诿损害群众利益,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家秘密。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树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理念,引导访电群众依法维权,不得煽动上访缠访,不得鼓动群众采用非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不得造谣传谣,不得散布传播封建迷信思想。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证服质量,端正服态度,服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安排,遵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纪律,落实服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公开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仪表端庄,佩戴法律援助徽章;法律援助徽章由省法律援助局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挂牌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离岗。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接待访和接听电应当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礼貌待人耐心细致热情到。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接待访当事人,应当核查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人证一致性,填写法律援助访登记表。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接听电咨询,应当询问电人相关情况,填写法律援助电咨询登记表。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对访电法律咨询,应当即时办理,做好咨询内容的记录。
对疑难复杂的咨询事项,可以预约择时答复,必要时可以指引电人前往法律援助服窗口现场咨询。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应当进行登记,接收申请材料,出具接收凭证,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法律援助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法律援助经济状况申报表并指导其按要求填写,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指引申请人到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对符合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或者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指引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对访接待过程遇到的紧急情况重大问题或者群体性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稳定秩序,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接待群体性访时,应当组织当事人依法推举5名以下代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处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咨询事项,应当到私密接待场所进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服窗口工作人员在访接待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报告,引导或者护送其到救助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值班便利引导或者暗示当事人直接委托社会律师从事代理活动,或者将电访人转介给社会律师。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接待访接听电,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援助服,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